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
VOCs控制与传统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同点在于其污染产生形式
。传统大气污染物如NOx
、SO2等
,大多由燃烧过程或加热设备产生
,经引风设备收集至污染防治装置后排放
,所以控制方向以烟道气检测为主
。但是对于VOCs而言
,由于其具有挥发性
,凡是使用含有VOCs物质的储存
、运送
、混合
、搅拌
、清洗
、涂装
、干燥及其它处理工序
,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
。因此对其控制方式由传统的排气筒排放控制
,扩展到所有可能排放VOCs的过程
。
适用范围
按VOCs排放形式
,可分为固定管道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类
。固定管道排放是指污染物经由排气筒(烟囱)的有组织排放
。无组织排放是指工艺操作中不经排气筒的污染物无组织逸散
,根据源类型可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
、有机液体储存
、有机液体转移输送
、敞开液面挥发以及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5类源
,其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
、有机液体储存
、有机液体转移输送
、敞开液面挥发为通用设施无组织排放源
。
因VOCs的易挥发特性 ,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 ,在石化等一些行业 ,70%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。通用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源具有行业共通性 ,可通过大致相同的策略(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 、储罐的高效密封 、废水池等敞开液面加盖等)予以控制 ,因此可以超越各VOCs具体排放行业 ,提出具有普遍性的统一控制要求 ,制订通用VOCs排放设备(设施)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,即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。通用标准的制订既避免了各行业标准制订过程中重复工作 ,提高控制效率 ,又防止了具体行业排放标准制订时的随意性 ,使标准体系设置更加合理 、科学 。
目前VOCs行业排放标准多是针对工艺有组织排气制订的标准 ,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既可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 ,也可在行业标准中进行补充规定或另行规定 ;没有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 ,则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 。